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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原优惠税率仍适用!
来源:乐居买房2021-08-29 22:13:45

  近年来,房价与收入的差距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如今,国家通知:

  这项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还没买房、过户的人又能省下一大笔钱!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今年,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契税法!
契税是什么?在所有税收中,契税是种很特别的税。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法的四个重点

 01、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02、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3、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04、契税税率为多少? 

3%-5%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那么江西省契税实施方案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

  江西省契税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小编注:根据赣府发〔1998〕2号第九条,自1997年10月1日起,江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所以,契税上涨了?

(▲某些房产中介开始在朋友圈里兜售恐慌情绪

宣称1%、1.5%的契税将成为历史)

  根据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因此,很多人认为契税税率将会上涨,原有的契税优惠税率将取消的错误结论。

  其实,新契税法只是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的升级,原契税暂行条例也同样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不管是原契税暂行条例还是新契税法,都规定契税有着减免税等优惠税率政策。

对于我们广大的购房者来说,影响现行房产交易的契税税率主要取决于该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这个文件,而且该文件至今仍生效。

也就是说只要财税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的文件取消该项优惠政策,则我们依旧可以享受1%、1.5%、2%等原有的契税优惠税率。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事实上新契税法基本平移了现有的契税暂行条例,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而且1%等优惠税率还会继续延续。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新契税法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不存在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8-11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新浪财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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